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根据《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双鸭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明确个人缴存者与 “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对双方约定事项共同遵守。
(1)。个人缴存者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2)。个人缴存者符合《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者符合贷款条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本人收入证明
(3)。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公积金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归个人缴存者个人所有。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4)。个人缴存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宣告死亡、再就业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存、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封存手续,封存后可按照《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或《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办理提取或转移业务。
(1)。个人缴存者自开户之日起,应连续按月缴交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期间,若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被单位招录,需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收入稳定后应恢复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者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中心”申请变更。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资金划转延误的,由个人缴存者承担相关责任。
(3)。个人缴存者本人确定缴存基数最低为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4)。缴存基数标准和缴存比例开户时确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允许调整。个人缴存者每年应在“中心”下发调整基数文件的规定期限内,提出一次变更申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重新确定缴存基数。
(5)。个人缴存者开户后, “中心”于每月(5号、15号、25号)按期从个人缴存者银行卡账户统一托收公积金款项,请个人缴存者确保于每月扣划日期前将所缴款项足额存入缴款银行卡,如3个扣划日都因款项资金不足导致未扣划成功,后果由个人缴存者自负。
(6)。个人缴存者符合《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提取条件办理销户提取后,如再以个人缴存者身份开户,将启用原缴存账户,并补缴期间全部断缴资金。个人缴存者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销户业务。
(1)。“中心”根据本协议约定每月按期从个人缴存者银行卡账户统一托收汇缴资金。
(2)。“中心”将于每年调整基数文件下发之日起第二个月内,对于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照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1)。“中心”及时登记个人公积金明细账,妥善管理个人账户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中心”承担。
(2)。个人缴存者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中心”应予配合。
(3)。“中心”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1、。个人缴存者未及时、足额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欠缴,补缴不计入连续缴存期次也不计入贷款额度计算。个人缴存者将其欠缴补齐后,再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后可申请贷款。
2、。个人缴存者在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下,连续6个月欠缴并未履行法定缓缴或封存手续的,中心按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计算月还款额,直至补足欠缴部分,次月再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法定利率计算月还款额。
3、。在办理公积金业务中出具虚假相关材料的,一经“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缴存者停止所有公积金相关业务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发放贷款的不予发放,已发放贷款的提前全部收回。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违约、违规、违法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并加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双方要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协议书一式两份,“中心”、个人缴存者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缴存者如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转入其它缴存单位继续缴存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协议中条款内容与国家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