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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科服务指南

2018-01-23 09:45:47  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

贷款业务、对冲还贷业务、提前还款业务、还款账号变更业务。

二、设定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在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城镇或农村常住户口;

(二)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夫妻双方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抵押预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担保;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二)申请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购买按揭房的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和20%以上的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二手房需提供《购房协议》、《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五)经管委会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质押物冻结清单;

(六)“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金额、年限、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金额为50万元。购买首套和二套按揭住房贷款其贷款额度按购房金额的80%计算。购买一手房和二手房贷款额度按抵押物评估值70%确定,同时不能高于购房总价的70%。借款人月偿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固定工资收入的60%计算且需预留最低保障生活费人均540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1-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缴存职工,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5年内,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2.75%;5年以上贷款利率3.2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将随之调整,对利率调整前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六、办理流程

(一)“中心”贷款流程

1、信贷员在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抵押物实地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贷款条件信贷员对借款人贷款相关信息进行微机录入,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交由信贷科长进行贷款审核。

2、信贷科长审核合格后,交由风险防控科进行贷款复核。

3、复核合格后,交由分管主任进行贷款审批。

4、分管主任审批同意后,抵押人到不动产部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质押担保到银行办理质押物冻结手续。

5、每周五上午九点前借款人将《借款/担保合同》、《不动产权证明》、《房屋抵押预登记证》、《质押物》、《质押物冻结清单》等提交信贷科备案,由信贷科长确认后发放贷款资金。

(二)办事处贷款流程

1、信贷员在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到抵押物实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贷款信息进行微机录入,与借款人夫妻双方和抵押人夫妻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交由办事处信贷负责人进行审核。

2、信贷负责人进行贷款审核通过后,提交风险防控科进行贷款复核。

3、风险防控科复核合格后,由办事处主任进行贷款审批。

4、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抵押人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质押担保到银行办理质押物冻结手续。

5、借款人将《借款/担保合同》、《房屋抵押预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明》、《质押物》、《质押物冻结清单》等提交办事处备案,由办事处主任确认后发放贷款资金。

七、新增业务

(一)对冲还贷业务

借款人可在贷款时直接选择是否对冲还贷或在贷款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中心申请办理。申请对冲还贷时申请人(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必须保留当前月缴存额12倍以上且需满足还款额的6倍。申请人申请对冲还贷时,如存在连续逾期三个月的不予受理此业务。

(二)提前还款业务

借款人办理提前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还款卡到我中心办理。并已在还款卡内存入足额金额,以保证一次性扣款成功。

(三) 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还款卡,到我中心申请办理。

(四)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供借款人自主选择。

八、贷款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均可办理贷款业务

九、贷款办理地点

市中心:双鸭山市尖山区农行路                             

矿区办事处: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建行东平行路支行)

集贤办事处: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

宝清办事处:宝清县建设银行(宝清镇中央大街243号)

友谊办事处: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友谊县站前街77号)

饶河办事处:饶河县工商银行(饶河县通江路7号)

十、办公电话

市中心电话:0469-4464172          矿区办电话:0469-4492488

集贤县电话:0469-4676407          宝清办电话:0469-5413732

友谊办电话:0469-5812439          饶河办电话:0469-562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