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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

2019-04-30 09:23:27  浏览次数: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13个文件,对原有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提升,着力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广大企业、职工提供更加便民、高效的服务。

  记者了解到,政策修订后,从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在购买首套房时,不执行“认房认贷”政策,按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确权、土地集体所有的住房不计入商品房套数。原政策按照住房套数超过两套,没有享受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部分提前还款每年都可以申请办理一次,金额不限,原则上以万元为单位,整数即可。而原政策要求必须在首次还款满一年后才能办理,每次还贷额度须达到贷款额的十分之一以上。

  收入证明也全面放开,主要判断依据是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收入证明还可以通过个人承诺的方式代替。而对于个人承诺的月收入特别高的,比如月收入超1万元的或者超出缴存基数1.5倍的,还须查看银行流水账进一步核实。个人收入不够还贷的,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原政策要求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

  因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也有变化,由此前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病种,或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的其他病种,调整至1.5倍以上的其他病种。

  此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为截至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内,需提供该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验收报告和费用发票或收据。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摘自 《台州日报》 2019.04.21 记者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