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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型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2020-03-12 10:27:07  浏览次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0〕7号)和黑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策实施办法。

        一、提倡线上办理业务,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厅和手机APP 等线上渠道办理公积金业务。各网点由专人负责办理线上业务,业务值班值宿电话24小时开通,并将各网点固定电话关联到负责人手机上,保证业务畅通,服务到位,解答到位。

         线上办理方式1: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sysgjj.org.cn)- 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个人版)

        线上办理方式2: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手机公积金”APP

        二、对于无法线上办理的,建议缴存单位和职工待疫情解除后再到现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若有急事特事需要现场办理,需提前与各服务网点电话预约,实行错峰办理,减少人员聚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受新冠肺炎影响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申请后,按规定办理缓缴业务,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交住房公积金,缓交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受疫情影响,对支付租房压力较大的缴存职工,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每年一次性提取一年租金,提取时间不限,提取标准由每年6,000元提高至7,000元。

        六、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七、延长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限,职工购房提取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受疫情影响未办理的,提取时间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八、领导班子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确保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