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2017-04-18 10:37:37 浏览次数:
各科、办事处:
经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作以下调整,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取业务方面
1、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可互提公积金。认定病种范围仍为过去规定的25种。
2、职工购房未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已获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2000年至2016年,购房人由于非自身因素未取得购房发票,但经政府批准持购房合同、收据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可在2017年提取公积金。
存在此种情况的小区:市区为翠峰小区10栋、龙祥家园14栋、农机2号楼、水务局住宅楼、佳铁分局3栋、向阳家园7栋、新德政园4栋、康乐小区、集阳住宅楼、杜勒里花园。宝清县为成龙家园、平顺家园、新华名苑二期、绿洲新城、绿岛二期、银河花园、天府名苑、物流二期4#、5#、时代新城、颐河庭院、福缘9号。
二、2017年阶段性政策
1、省外购房可以申请贷款。职工本人或为其未婚子女在省外购房的,持购房手续及相关证明可申请办理贷款。
2、取消购房贷款要件获取时间限制。取消在省内外购房获取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要件需在五年以内的规定。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