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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公积金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2018-05-24 14:56:47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省住建厅的要求,切实减轻困难企业的经济负担,各企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经济状况,按照单位缴存意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自2016年国家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比例浮动区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该区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对于生产经营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三日内提供会议相关文件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帐户比例调整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表》,到我“中心”归集科提出相关申请,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缴存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自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超出标准的,15日内尽快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企业确实有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的单位,尽快按以上程序进行,并向中心提出申请,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