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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2016-06-20 14:19:19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困难企业的经济负担,各企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经济状况,按照单位缴存意愿,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需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提供《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或《暂缓缴存公积金申请》,到我“中心”归集科提出相关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各缴存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四厅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6日

 

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黑建金〔2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