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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科业务指南

2018-01-23 09:15:00  浏览次数: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提取政策调整的会议纪要。

三、申请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政府棚改拆迁住房的;

(三)异地购房的;

(四)购买自住住房交首付款的;

(五)购房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和契税税金的;

(六)离、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

(十)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缴存人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

(十一)在贷款期限内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提取上一年还贷额;

(十二)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公积金;

(十三)工作调离本市的;

(十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五)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十六)职工或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十七)借款人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十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情况第(一)、(二)、(三)、(四)、(五)、(十二)情形提取额度以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准,提取时限自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提取。

四、提取所需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票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凭首次取得一年之内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缴款书)、身份证、银行卡等。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缴款书、身份证、银行卡等。

(三)购买房改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身份证、银行卡等。

(四)建造、翻建自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及支付费用凭证、身份证、银行卡等。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身份证、银行卡等,并经“中心”核实后办理。

(六)政府棚改拆迁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身份证、银行卡等。

(七)缴存职工或配偶在异地购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及购房地工作证明或购房地户籍证明、身份证、银行卡等。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后,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凭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税务部门开具的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身份证、银行卡等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九)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其缴交的物业维修基金和契税税金可纳入购房支出费用总额合并计算,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凭物业维修基金和契税完税票据一并提取。

(十)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退休证书、身份证、银行卡等。

(十一)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缴存人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终止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银行卡等。

(十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死亡人身份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银行卡等。

(十四)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须提供借款合同、一次性结清还款票据、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银行卡等有效证明材料。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十五)缴存职工在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内,可凭上一年还款证明、身份证、银行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的还款额。

(十六)父母或子女在本市购房可互提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一年内,须提供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历史记录、身份证、银行卡等要件互提公积金。

(十七)工作调离本市的通过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十八)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市或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供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户口、结婚证或离婚证、身份证、银行卡,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最高额度为6000元。

(十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提供法院刑事案件判决书、身份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身份证、银行卡等。

(二十)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患者父母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认定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冠状动脉搭桥及冠状动脉内支架、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慢性肝功能衰竭、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重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贫血、终末期肺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碍、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主动脉手术共25个病种。提取人应提供医院诊断、住院病例和医疗住院费结算票据,外地住院还需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身份证、银行卡等,按医疗住院费结算票据全额提取,提取认证时限按结算票据时间一年之内。

(二十一)借款人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可凭借款合同、上一年银行还款证明、身份证、银行卡、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的还款额。

 

五、办理流程

(一)“中心”提取流程和时间

1、在工作日内,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持提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由核算科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2、核算科工作人员将初审合格后的要件提交核算科科长进行审批。

3、核算科科长审批合格后,将提取款项划入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内。

4、凡是购房和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需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心”核算科进行核实,经科长审核并提交“中心”主任审批后,将提取款项划入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内。

(二)办事处提取流程

1、在工作日内,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持提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由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2、工作人员将初审合格后的要件提交办事处主任进行审批。

3、办事处主任审批合格后,将提取款项划入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内。

4、凡是购房和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需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办事处进行核实,经办事处主任审核并提交“中心”主任审批后,将提取款项划入本人提供的银行卡内。

六、提供的银行卡为(提取人本人):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的任意一家一类账户的储蓄卡方可办理。,

七、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八、办理时限:实时办结。

九、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中心:尖山区农行路。                                            0469-4464093

集贤办事处:集贤县工商银行(福双路461号)         0469-4676407

电厂办事处:电厂工行(电厂1区平安路2号)         0469-4398099

宝清办事处:宝清建行(宝清镇中央大街243号)     0469-5412715      0469-5224007

友谊办事处:红兴隆建行友谊分理处(友谊县站前街77号) 0469-5812439

饶河办事处:饶河工行(饶河县通江路7号)            0469-5621549      0469-5622906

矿区办事处:建行东平行路支行  0469-4492977      0469-4492577       0469-4492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