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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2016-06-14 16:33:33  浏览次数:

各科、办事处:

         经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作以下调整,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取业务方面

1、扩大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由原来的13种扩至25种。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一是缴存职工在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还款期内可凭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要件,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的还贷金额。二是缴存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购买棚改、拆迁住房可提取公积金。为解决缴存职工购买回迁房屋无法在规定时限(一年内)获得房屋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困难,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在2016年以前购买纳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或入户通知单及缴款票据即可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补差款金额。2016年以后购买此类住房的,提取要件有效时限仍为一年以内。

4、父母或子女购房可互提公积金。2016年,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一年内,父母与直系子女可凭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历史记录等要件互提公积金。取消直系子女未婚并与父母同一户籍的限定,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金额,且须同时办理。

二、贷款业务方面

1、提高贷款额度。将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2、夫妻双方均可申请贷款。由原来的夫妻双方只能单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具备偿还能力的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均可凭相关要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职工购房合同未经房产部门备案认定的也可申请贷款。在我市购房未与开发单位签订正本备案购房合同且未获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提供与开发单位签订的购房认购书、全额缴款票据及全额支付开发单位购房款的转款凭据,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如发现骗贷行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2016年阶段性惠民新政

1、省外购房可以申请贷款。职工本人或为其未婚子女在省外购房的,持购房手续及相关证明可申请办理贷款。

2、取消购房贷款要件获取时间限制。为进一步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取消在省内外购房获取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要件需在五年以内的规定。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3日